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5刑初字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贵宾、李桂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5刑初字165号公诉机关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贵宾(曾用名:陈登文),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桂梅,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半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11月21日释放,期间被羁押了150天;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解云芬,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刘鹏,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云树,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科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辩护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贵宾、谢云树、解云芬来到宜良县北古城镇,先由被告人谢云树上前找被害人邓某搭话,再由解云芬从旁协助,二人将邓某带到陈贵宾处。陈贵宾通过二人套取得的信息骗取邓某的信任后,告诉邓某家里有血光之灾,需要以钱为工具作法化解。邓某带钱来后,陈贵宾以掉包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邓某7300元人民币及一对金耳环。经云南诚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邓某被盗金耳环价值3816.00元人民币。2、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来到宜良县竹山镇禄丰村委会禄丰村。先由被告人李桂梅上前找被害人向某搭话,再由解云芬从旁协助,二人将向某带到陈贵宾处。陈贵宾通过二人套取得的信息骗取向某的信任后,告诉向某家里有血光之灾,需要以钱为工具作法化解。向某带钱来后,陈贵宾以掉包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向某10000余元人民币。另查明,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陈贵宾、谢云树、解云芬、李桂梅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邓某、向某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告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如实供述犯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桂梅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陈贵宾、解云芬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李桂梅、谢云树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李桂梅结合前罪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解云芬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解云芬具有坦白情节;2、解云芬系从犯;3、解云芬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解云芬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6、建议对解云芬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掉包的方式盗窃他人的财物,其中陈贵宾、解云芬盗窃数额为21116元,李桂梅盗窃数额为10000元,谢云树盗窃数额为11116元,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解云芬在盗窃过程中所起作用与其同伙相当,缺一不可,因此,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桂梅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辩护人提出的第2、6条辩护意见不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陈贵宾、李桂梅、解云芬、谢云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桂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宣告;二、被告人李桂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50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贵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解云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谢云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云琼人民陪审员  高忠英人民陪审员  秦声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