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袁礼毅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袁礼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刑初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女,194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被害人明某1之母。诉讼代理人周青均,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人袁礼毅,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辩护人文中武,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礼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关某、代理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礼毅及其辩护人文中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周青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6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袁礼毅在重庆市合川区某处网鱼时与被害人明某1(男,本案死者,殁年46岁)发生口角纠纷。在扭打过程中,袁礼毅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明某1的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明某1系单刃锐器刺入左胸致心脏破裂死亡。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袁礼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物证弹簧刀的照片、120指挥中心派诊通话记录、证人冯某、徐某、陈某、李某等的证言、DNA鉴定书、毒化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电子物证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被告人袁礼毅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袁礼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礼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起诉要求被告人袁礼毅赔偿丧葬费3104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903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住宿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544780元等,共计623728.5元。被告人袁礼毅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辩解明某1先打他。其辩护人提出,明某1先殴打袁礼毅,有重大过错,袁礼毅的行为属防卫过当,袁礼毅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袁礼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礼毅与被害人明某1(男,本案死者,殁年46岁)经常在重庆市合川区某处网鱼。2016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袁礼毅与被害人明某1在以上地点网鱼时发生纠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明某1用拳头打伤袁礼毅面部,袁礼毅拨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明某1左胸部捅刺一刀,致明某1受伤倒地。袁礼毅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经医生检查,明某1已当场死亡。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袁礼毅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明某1系被单刃锐器刺入左胸致心脏破裂死亡。袁礼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27日22时09分,袁礼毅报案称自己用刀把明某1捅死了,要求出警。民警立即赶往案发现场。经询问,当日22时许,袁礼毅与明某1在合川区某处因钓鱼发生口角,袁礼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明某1捅伤,造成明某1当场死亡。民警将袁礼毅带至公安机关。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某处。河堤杂草丛中见一男性尸体,呈仰躺状,尸体西侧地面上距尸体右脚35厘米处见一面积72厘米×70厘米血泊,尸体脚北侧地面距尸体右脚560厘米处有一面积为20厘米×23厘米血泊,该血泊附近及至尸体间有多处滴落血迹。距尸体右脚50厘米、河堤边缘160厘米处见一黑色口袋,内有渔网、雨伞等物品。黑色口袋上见一弹簧刀。黑色口袋北侧见一头戴式电筒,电筒上粘附大量血迹。黑色口袋西侧见一编织袋,编织袋上见滴落血迹。尸体附近见一双黑色拖鞋、钢制伸缩式抄网杆、苹果手机、眼镜等物。公安机关对相关物品予以提取扣押。3、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和照片证实,2016年8月28日1时26分,法医对袁礼毅进行人身检查。见其上身穿蓝色短袖T恤,下身外穿黑色运动短裤,面部粘附大量血迹,右小腿正面粘附大量血迹,右手大拇指背侧近第一关节处见长度为2厘米皮肤破口,左膝关节下方见块状皮肤擦伤。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1)2016年11月29日,袁礼毅带领侦查人员指认重庆市合川区某处为其于2016年8月27日22时许故意伤害明某1的现场。(2)2016年11月1日,袁礼毅在合川区看守所讯问室指认在案发现场发现并提取的折叠弹簧刀为其捅伤明某1的凶器。(3)2016年8月3O日,明某1的姐姐明芳辨认在案的男尸为明某1。5、毒化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等证实,死者心血中检出乙醇,但含量小于5毫克/100毫升;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尸检中见左大腿外侧根部有一2.2厘米×0.7厘米皮肤斜行创口。左腋前线、第6肋处有一3.3厘米×0.8厘米斜行创口,创道深达胸腔。解剖检验见左胸部第6肋至左肋缘皮下及肌肉淤血,左侧第6肋肋骨骨折,左侧心包见一破口,心包积血,心尖见一创口,创道深达左心室,心脏及大血管空虚。根据创口特征分析,以上两创口可由以锐器刺戳形成,工具特征符合刃宽2.5厘米左右,长度10厘米左右的单刃锐器。鉴定意见:明某1系单刃锐器刺入左胸致心脏破裂死亡。6、指血提取笔录、受理鉴定回执单、DNA鉴定文书等证实,(1)案发现场尸体北侧地面血泊中棉签擦拭提取血迹、尸体北侧地面棉签擦拭物、尸体脚西侧地面血泊中擦拭提取血迹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为死者明某1的DNA;现场尸体北侧地面血泊中棉签擦拭提取血迹与明某1心血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36×1018。(2)在现场提取编织袋背面棉签擦拭提取物、尸体脚南侧地面上头戴式电筒上棉签擦拭提取物、尸体脚南侧地面滴落血迹、黑色拖鞋左鞋实物、钢制伸缩式抄网杆、袁礼毅蓝色T袖、袁礼毅右下肢正面胫骨一侧血迹棉签擦拭物、袁礼毅右手掌虎口处血迹擦拭物、右下颌骨部血迹擦拭物、左眉弓处血迹擦拭物、左侧面部血迹擦拭物、左手小手指擦拭物、右手小手指指甲擦拭物的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为袁礼毅的DNA。现场编织袋背面棉签擦拭提取物与袁礼毅的指血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12×1018。(3)现场提取弹簧刀、袁礼毅蓝色T恤血迹均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均能找到明某1和袁礼毅的所有基因型。(4)明某1心血与郭某指血的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7、电子物证鉴定文书、鉴定委托书、光盘等证实,经对合川区某处现场提取的苹果手机一部进行检验,结果为该手机于2016年8月27日22时09分5l秒拨打了110电话,通话时间1分31秒;22时11分42秒拨打了l20电话,通话时间25秒。8、调取证据通知书、120指挥中心派诊记录证实,2016年8月27日22时11分左右,电话130××××****打120电话向合川区120指挥中心要求派诊。合川区某医院派诊前往现场,诊断伤者系刀刺伤,已经死亡。9、鉴定聘请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袁礼毅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证人冯某证实,2016年8月27日20时许,他和另外两个人在现场钓鱼。21时许,他突然听到相隔约200米远处有人吵架,吵架内容没有听清楚,吵了几句后就没有吵了,他没有过去看。过了半小时左右,看见江某的公路上来了一辆亮着灯的车子,他跑过去,看见两个警察和几个医生在那里,明某1倒在那里江某的草丛中,地上有血,另一个人站在江某,脸上有血,手上被带着手铐。被带手铐的男子和明某1经常在江某钓鱼。他听说二人当天下午在江某就因为抢位置而吵架了的,还差点打起来。11、证人付某证实,明某1是他朋友,性格急躁,比较霸道。他曾与明某1一起钓鱼。2017年8月27日下午,他在江某钓鱼时,明某1从他身边走过,没有与他打招呼。第二天,他听说明某1被一起网鱼的一个戴眼镜男子捅死了。这个眼镜男子不怎么说话,来这里网鱼的时间不长,曾在回某处网鱼时,因占了明某1平时网鱼的位置,被明某1骂过,并被明某1赶到一边。12、证人应某证实,明某1是她邻居,单身,性格暴躁,为人很懒,喜欢在外面钓鱼,还喜欢喝酒抽烟。她听说明某1在河边钓鱼的时候遭人捅死了,是捅他的人报的警。13、证人明某2证实,明某1是她弟弟,性格急躁,平时不怎么说话,喜欢在合川区某处钓鱼。14、证人徐某证实,袁礼毅是她儿子。袁礼毅平时性格倔强,脾气有点暴躁,没有患家族遗传性疾病或者精神病。袁礼毅在两年前离婚,没有小孩,现与她一起生活,没有上班。2016年8月27日20时许,袁礼毅在合川区某处网鱼,她到河边去给他送饭,之后就没有联系了。15、证人李某证实,袁礼毅是他邻居,人很老实,平时话不多,出门较少,喜欢网鱼,只有经常到江某网鱼的人认识袁礼毅。听别人说明某1平时爱称王称霸,在晚上出去网鱼时都要喝点酒。如果有人在明某1喜欢的位置钓鱼,明某1去钓时,明某1会把他人赶走。16、证人陈某证实,他是合川区某医院的医生。2016年8月27日22时许,有人拨打120电话说有人在合川区某地打架受伤,要求医生前往急救。他们立即赶到河边,拨打120的人来接他们。他见这名男子身上和脸上有很多血,另一名中年男子仰面躺在河边的草丛处,已经没有呼吸,没有生命迹象。现场没有其他人。警察很快到了,他们和警察说完情况后离开。17、被告人袁礼毅供述,他认识明某1,高约1米69,中等身材。他与明某1没有矛盾。20l6年8月26日下午,他在放网时,明某1过来说他占了明某1放网的位置,明某1就走了。8月27日下午三点左右,他到合川区某地去网鱼。晚上8点左右,他母亲给他送饭来,吃饭后,他继续网鱼。不久,看到有个人打起电筒朝他走来,电筒光一直射着他。那个男子走到他身边踢了他一脚,他想看清楚这个人是谁,那个人说“你瞪我咋子?”他听出这声音明某1,他不知道说了什么,明某1就用拳头对着他的脸打过来,把他打翻在地,明某1继续打他,把他的眼镜打飞了,他感觉嘴巴被打出血了。他从右边裤子包里摸出一把折叠式弹簧刀,打开后朝着明某1的身体捅了一刀。在捅明某1过程中,他的右手大拇指被刀划了一条口子。明某1和他抓扯了一会,突然向后退了几步,又朝他这边走了几步就倒在江某的草丛中,并且哎哟哎哟的叫。他捡起明某1的手电筒照过去,明某1左边腰部有好多血,地上也有好多血。他马上用自己130*****的手机拨打1l0报警,说他在某地伤了人。接着他打120急救电话,坐在江某等。120到了后,医生看了明某1的情况说已经死亡。他就等警察来把他带到派出所。他捅明某1的刀是以前在北碚的一个超市买来破鱼的,是单刃。他知道拿刀捅人会把人捅死或者捅伤。18、公安机关身份信息证实袁礼毅和明某1的身份情况。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因袁礼毅杀害明某1遭受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3104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903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共计66448.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当庭举示了身份证、社区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礼毅因网鱼发生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袁礼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袁礼毅辩护人提出袁礼毅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袁礼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袁礼毅提出明某1先打他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明某1先殴打袁礼毅,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本案系纠纷引发,袁礼毅辩护人提出袁礼毅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袁礼毅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对过高请求部分不予主张。郭某提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礼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至2030年8月26日止。)二、被告人袁礼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经济损失6644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对袁礼毅作案凶器折叠式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良审 判 员 陈 娥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尹斯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