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志和与李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和,李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863号原告:赵志和,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家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赵志和与被告李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志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和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赵志和已预交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赵志和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和人民陪审员 陈兴华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