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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志和与李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和,李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863号原告:赵志和,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家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赵志和与被告李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志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和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赵志和已预交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赵志和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和人民陪审员  陈兴华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