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9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甘南县。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XX酒后无证驾驶四轮拖拉机沿齐甘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美满村被时,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李XX血液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齐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