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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莫士文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士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嘉荫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士文,男,1973年11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荫县看守所。嘉荫县人民法院审理嘉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莫士文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黑07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士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莫士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士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莫士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士文撤回上诉。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17)黑07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祖荫峰审判员  侯 宇审判员  宋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双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