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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叶观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叶观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662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文,女,该公司办公室文员。被告:叶观涛,男,1963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诉被告叶观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叶观涛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钭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