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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海期、周荣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期,周荣春,许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海期(曾用名魏海旗),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周荣春,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许莉萍,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海期与被执行人周荣春、许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许莉萍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