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6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永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林耀民,李继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60035号申请人天津市永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599室,组织机构代码30068085-3。法定代表人冯健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建新村对过化肥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29625432。法定代表人林耀民,总经理。被申请人林耀民,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李继茂,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天津市永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以现金400000元、担保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赢业路12号房地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永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担保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赢业路12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万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