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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苏保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保仲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853号原告: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林加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保仲,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9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保仲对南充市嘉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嘉劳人仲案字(2017)第12-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6月26日分别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南充市嘉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嘉劳人仲案字(2017)第12-2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原告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保仲对此仲裁裁决书不服,于不同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立案受理,现应将后递交民事起诉状的案件并入前递交民事起诉状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递交民事起诉状案件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另一案即原告苏保仲与被告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并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雷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