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白龙广告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白龙广告有限公司,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4行初91号原告宁波市江北白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号*座***室。法定代表人陈安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静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刚,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大栋,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铳,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市江北白龙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本案异地管辖。诸暨市人民法院报请绍兴市��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白龙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白龙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芬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人民陪审员 邵才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