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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9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左勇与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勇,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兴佳谊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9338号原告左勇,男,汉族,1990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18栋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7338296-X。法定代表人庄炳坤。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兴佳谊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湾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07518278-5。负责人朱玉映。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大应,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801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801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兴佳谊分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兴佳谊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左勇退还货款801元;原告左勇亦同时将涉案的9盒龙泉礼盒铁观音茶叶退还给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兴佳谊分公司,如不能退还,则按涉案商品的购买价标准扣减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兴佳谊分公司应返还的货款;二、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兴佳谊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左勇支付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010元;三、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兴佳谊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兴佳谊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苟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