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杨柳街**号。法定代表人:黄立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建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小平,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1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工商注册地法院管辖,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根据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砼)供应合同》而诉请原审被告给付所欠的货款,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双方在供应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而合同中的乙方为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其公司住所地为南充市嘉陵区,故原审原告向双方约定地嘉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该约定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