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356号原告: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孟津县麻屯镇前楼村。法定代表人:王亚明,总经理。被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董事长。原告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原告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