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菊树国与蒋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菊树国,蒋文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093号原告:菊树国,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蒋文宝,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菊树国诉被告蒋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菊树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菊树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菊树国负担。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