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290号申请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天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810503-8。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组织机构代码:70492829-6。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