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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勇与深圳市明源云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深圳市明源云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440号原告:张勇,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市明源云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三号楼塔楼9楼A,法定代表人:高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荣,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勇与被告深圳市明源云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