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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桂林与盘兰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林,盘兰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511号原告:李桂林,男,瑶族。被告:盘兰花,瑶族。原告李桂林与被告盘兰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桂林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桂林负担。审判员  彭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陶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