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节妹与郑美云、郑启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节妹,郑美云,郑启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018号原告:刘节妹,女,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郑美云,女,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郑启淋,男,汉族,1957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刘节妹与被告郑美云、郑启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节妹、被告郑启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美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节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郑美云、郑启淋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郑美云与郑启淋系夫妻关系,郑美云于2011年11月2日、2013年4月17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7月29日分别向刘节妹借款10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共4笔,合计借款9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经催讨未偿还,故起诉。郑启淋答辩称,1、刘节妹主张的几笔借款确实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夫妻间没举债合意,更无经商,且退休工资足以维持二人生活,孩子亦己成年工作在外,仅有的经济适用房也是由儿子帮助交清房款,无需郑美云举债维持家庭生活开支,故该债务应由郑美云个人承担。2、郑美云长期具有赌博恶习,先后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两次,而且在借款人郑美云向他人借款的当日(即2013年10月29日),郑美云就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故郑美云的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借款发生时,郑启淋毫不知情,也未在借据上签字认可。综上,本案债务不该列入夫妻家庭正常债务范围,不能简单以夫妻共同债务论处,请求法院驳回刘节妹要求郑启淋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郑美云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美云于2011年11月2日、2013年4月17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7月29日分别向刘节妹借款10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合计借款90000元,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郑美云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刘节妹提供的证据借条四张,真实、合法、有效,且郑启淋亦确认借款签名系郑美云本人所写,可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郑美云与郑启淋至今仍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本案债务发生于郑美云、郑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郑美云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但郑启淋无证据证明刘节妹明知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故其辩称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采纳。郑启淋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记录,系与案外人谢泽杰的款项来往,与本案借款并无关联,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美云借款后未偿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刘节妹要求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借款系郑启淋、郑美云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郑启淋、郑美云共同偿还。本案债务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刘节妹主张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年6%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未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时间应为实际立案之日。郑美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美云、郑启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节妹借款9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5月1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郑美云、郑启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荣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丽容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