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张长峰、赖永隆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长峰,赖永隆,穆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峰,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鹏,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永隆,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房,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怀萍,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上诉人张长峰与被上诉人赖永隆、穆怀萍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长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鹏、王星,被上诉人赖永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房,被上诉人穆怀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长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