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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天水、雷华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水,雷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水,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雷华美,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李天水申请雷华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雷华美应支付申请人李天水案款64000.0元,承担执行费860.0元。本院已执行10000.0元,尚有54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雷华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7执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洪启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 甘 霖书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