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秋菊申请执行王平、陈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菊,王平,陈德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秋菊,女,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洛宁县。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陈德勤,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王秋菊申请执行王平、陈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328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魏朝彬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