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凌聪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凌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98号。负责人熊伟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凌聪明,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凌聪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袁华成代理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付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