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晨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晨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宝林,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存社,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鸡晨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慕仪村。法定代表人王宏亮,任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晨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304民初2475号具有人民法院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晨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晨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约谈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1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许红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尧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