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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沙溪镇华裕布行与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沙溪镇华裕布行,李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5959号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华裕布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祥云路**号第10、11卡。经营者:李华,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彩霞,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健,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锋,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华裕布行(以下简称华裕布行)诉被告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裕布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锋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裕布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414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22日在原告处购买拉架布239疋,单价为15元,共计货款174145元。双方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9月3日前付清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截至2015年11月8日,被告尚欠货款114145元未付。被告遂以签署借条的形式对欠款事实进行确认,并承诺于2015年11月24日之前全额付款,否则,被告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李锋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但被告李锋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2日,李锋在华裕布行处购买价值174145元的拉架布。华裕布行提交的收据(实为出货单)显示,华裕布行于2015年8月22日向李锋交付价值174145元的拉架布,并手写注明9月3日前付清,货已提,未付款。2015年11月8日,李锋出具借条(实为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截至2015年11月8日,李锋尚欠华裕布行的经营者李华114145元,并承诺于2015年11月24日全部还清,若不能按期归还全部款项,李锋向华裕布行的经营者李华赔偿违约金10000元。欠条下方有李锋的签名及捺印。华裕布行对上述款项多次催收未果,遂具状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华裕布行与李锋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华裕布行已依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李锋理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李锋并未按时足额向华裕布行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李锋欠华裕布行货款的事实及金额,有华裕布行提交的出货单、借条(实为欠条)可以证实,且李锋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确认。华裕布行请求李锋向其支付货款114145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锋出具的借条(实为欠条)中约定“于2015年11月24日全部还清,若不能按期归还全部款项,李锋向华裕布行的经营者李华赔偿违约金10000元”,华裕布行请求李锋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华裕布行支付货款114145元;二、被告李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华裕布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华裕布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证据目录清单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谭银娣附件: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目录清单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华裕布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华裕布行出货单(收据);2.借条(实为欠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