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颜收与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收,赵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142号原告:颜收,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赵越,男,2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收与被告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收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颜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