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作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作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作祥,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作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作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廖作祥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闽G×××××号二轮摩托车,由永安市燕南埔岭村往永安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安市南溪路蝶翠山水小区路段时,与罗某驾驶的闽G×××××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闽G×××××号车辆损坏、被告人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廖作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4.6mg/100ml。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廖作祥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作祥与罗某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得到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作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被告人廖作祥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3.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4.血样提取登记表;5.查获经过;6.协议书、谅解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鉴定意见通知书;9.证人罗某、上某证言;10.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1.被告人廖作祥的供述及辩解;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作祥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作祥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廖作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费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作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