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金英、朱卫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金英,朱卫林,朱阿琴,朱卫凤,黄青芳,许良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英,女,194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卫林,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阿琴,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卫凤,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常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青芳,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良昌,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开发区春江名城7幢外庄路152、156、158号。负责人:沈志发,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峰,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许金英、朱卫林、朱阿琴、朱卫凤因与被上诉人黄青芳、许良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许金英、朱卫林、朱阿琴、朱卫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许金英、朱卫林、朱阿琴、朱卫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金英、朱卫林、朱阿琴、朱卫凤撤回上诉。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许金英、朱卫林、朱阿琴、朱卫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