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庆伟与赵守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伟,赵守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667号原告:张庆伟,男,汉族,1955年5月29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守留,身份信息不详,住址不详。原告张庆伟与被告赵守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庆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伟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