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财春、李艳杰与被告梁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财春,李艳杰,梁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81民初132号 原告:贺财春。 原告:李艳杰。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和珍。 被告:梁金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财春、李艳杰与被告梁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梁金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财春、李艳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龙柁雅 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邓 良 校对责任人:龙柁雅打印责任人:邓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