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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蒋传红与阜小六、褚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传红,阜小六,褚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皖0405民初677号原告:蒋传红,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阜小六,女,1980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褚洪友,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传红诉被告阜小六、褚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冠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