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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陈永安、葛伟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陈永安,葛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号。代表人刘晖,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安,男,汉族,1974年5月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葛伟红,女,汉族,1973年1月18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责令被执行人陈永安、葛伟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永安、葛伟红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陈永安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48号一单元x室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永安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48号一单元x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策代理审判员  邹正文审 判 员  倪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 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