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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孔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财保63号申请人:孔某,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张某,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曲阜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于曲阜市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申请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冀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