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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某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福建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2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福建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福建XX有限公司汽车租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福建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福建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南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