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陆试艳与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冷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试艳,冷宗华,重庆华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南粤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8执136号申请人陆试艳,女,生于1987年5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冷宗华,男,生于1964年6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华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半岛国际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924361。法定代表人冷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6号14层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901027。法定代表人杨继升。被执行人四川南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幢7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08986798-8。法定代表人冷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陆试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宗华、重庆华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南粤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我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28执1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