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交通建设安装工程公司与长春市交通局机关服务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交通建设安装工程公司,长春市交通局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通建设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交通局机关服务中心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6)吉0102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交通局机关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存款393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 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