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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与宋锦杨、王启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宋锦杨,王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21710167-0。住所地:永善县。代表人张世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祥(特别授权),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宋锦杨,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王启新,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锦杨、王启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宋锦杨于2016年6月27日前偿还本金49950.5元及相应利息,王启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启新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冻结了王启新的工资账户。2016年12月王启新自动辞职,2017年1月已停发工资。王启新工资账户上有17558.01元,已扣划偿还了借款,现下欠本息42704.51元其中本金26376.07元,利息16328.44元,现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5执3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宋锦杨、王启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增祥审 判 员  贾云友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