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匡祖乾与刘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祖乾,刘瑶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027号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朗溪县。被告:刘瑶,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匡祖乾与被告刘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匡祖乾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匡祖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匡祖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匡祖乾负担。审 判 长 王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庄丽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