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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317号原告:崔某,女,汉族,青岛亿嘉琏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朕,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男,汉族,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崔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