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张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法定代表人:张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铁民,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5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饲料款本金222950.00元、利息12835.00元及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铁民主动交纳执行款100,000.00元给付申请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剩余执行款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尚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暂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费14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