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殷世伟与孙玉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世伟,孙玉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037号原告:殷世伟,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董诗嘉,岫岩满族自治县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显,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邹本仁,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岫岩工作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洪斌,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殷世伟诉被告孙玉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世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诗嘉和被告孙玉显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本仁、刘洪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1年原告之父殷某某(已故)分得宋茔处饲料地一块,东至冯某某家地边,西至茔地,北至山根,南至道边。1997年再次分得此地的承包经营权。1999年被告强占原告承包地,后经多次协商,被告至今仍不倒出所占原告承包地,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倒出原告经营位于宋茔处的承包地。被告辩称:所争议的土地属于村集体土地,原告起诉对象错误。被告在此荒地已种了21年。1997年,殷家堡村民组把在亩土地和小山荒山地,一次性分掉,剩下红磊山、大沙地等放牧场,被告在大沙地开的荒地种植属村集体土地,种植至今无人干涉,原告无权让被告倒出。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方式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承包应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告称分别于1981年和1997年两次分得宋茔处土地,但未提供证据土地承包合同,也未提供村民会议记录等证据,只提供村民证实及对村民的调出笔录,不足以证明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本院不能认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世伟对被告孙玉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