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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章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3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章立,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章立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章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章立至义乌市某街道某路某号5楼某足浴店宿舍,趁无人之际,推门进入宿舍房间,盗得被害人周某放在床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05元。2、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章立至义乌市某街道某路某号5楼某足浴店宿舍,趁无人之际,推门进入宿舍房间,盗得被害人姚某放在床上的价值人民币2269元的苹果6手机一只。3、2017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章立至义乌市某街道某路某号4楼,盗得被害人彭某晒在宿舍门口的价值人民币15元的女式内衣一件。后被尚某等人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章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姚某、彭某的陈述,证人尚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侦查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被告人王章立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章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章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章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傅 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