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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临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建凤、郭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建凤,郭建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871号原告:临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与双月园路交汇处东200米路北贵和美景华庭2C号楼1301号。法定代表人:王绍庆,董事长。被告:于建凤,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郭建峰,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临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建凤、郭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隋 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