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执复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黑龙��省八五七农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上海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上海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复4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法定代表人贾春水,该场场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法定代表人刘清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上海经销部,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秦瑞琪,该部经理。申请复议人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下称八五七农场)因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完达山乳业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上海经销部(下称上海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下称农垦中院)在办理完达山乳业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八五七农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经销部的开办单位,撤销了上海经销部,处置了全部资产,并承诺承担全部债务,系该上海经销部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上海经销部虽未注销,但名存实亡。八五七农场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承担上海经销部履行债务的责任。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黑81执恢1号执行裁定,变更第三人八五七农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八五七农场于2016年7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称,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经销部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依法独立经营,应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016)黑81执恢1号裁定书有两处认定事实错误��一是作为开办单位的八五七农场在2016年4月初派人到上海黄浦区工商局查询,上海经销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被吊销,只是未按规定进行年报,这一事实可在工商局官网“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进行查证。二是八五七农场在任何场合未承诺过承担上海经销部的债务。因此,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农垦中院查明,2002年11月5日,八五七农场制发场发(2002)57号文件。主要内容为,经该农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上海经销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一、改制方式。注销上海经销部登记,原经营者重新办理企业登记,企业性质可以是私营或有限公司。二、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一)固定资产。将上海经销部房屋转让给原经营者。房屋位于上海市卢湾区思南路101号,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其中,地下室70平方米。房屋按评估价一次性卖给经营者,实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二)流动资产。原八五七农场注入的179258.77元流动资金,在2002年底前一次性收回。三、企业转制,原经营方安置的农场职工劳资关系转入劳动力市场,按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交纳“四险”统筹费后,享受职工除医疗、子女上学外的相应待遇。四,原承包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及转制后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现经营者负全责。同年12月24日,八五七农场与上海经销部承包人秦起签订“上海经销部资产转让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一、八五七农场与秦起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二、上海经销部房屋按243000元转让给秦起。三、秦起付给八五七农场注入的资金等款项196487.87元。四、秦起付清上述款项后,房屋产权归秦起所有。五、上海经销部登记依法注销。秦起重新办理企业登记。六、原上海经销部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移交给秦起,由秦起负责清偿,八五七农场不负任何连带责任。七、合同未尽事宜,协商处理。该合同签订后,秦起按约定向八五七农场支付购房款和其它款项,取得所购买房屋,但未办理上海经销部注销手续。2005年4月30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规定”,主要内容为,秦起提出“上海经销部资产转让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不明确,应定为“原上海经销部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移交给秦起清理,用清回的欠款抵偿债务”。2011年8月10日,八五七农场时任场长出具“补充协议的说明”,主要内容为,同意农场工作人员与秦起签订的补充协议。另查明,上海经销部至今再未开展经营活动,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上海经销部无经营场所和经营人员,无任何资产,企业账目丢失。农垦中院认为,异议人八五七农场主张上海经销部未被注销问题,���于2016年4月初派人到上海黄浦区工商局查询,上海经销部的企业法人执照未被吊销,只是未按规定进行年报。但八五七农场并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明材料,只是主观表述。关于异议人八五七农场未在任何场合承诺过承担上海经销部的债务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异议人作为开办单位已将上海经销部资产处置,无人员经营,实际处于停业状态。目前公司的债权债务没有明确的承受单位,账目丢失,故原债权债务由开办单位承担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八五七农场所述有关事实证据不足,异议理由��充分,裁定驳回八五七农场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八五七农场不服,以执行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理由为:第一,八五七农场对上海经销部实施的是改制,而非是撤销。改制后,仅是出资人发生变化,而上海经销部的主体资格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且该裁定已经确认上海经销部是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并非是被注销了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因此,上海经销部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第二,八五七农场对上海经销部的资产是转让而非收回。根据《上海经销部资产转让合同书》的内容可证实,八五七农场是对上海经销部资产的有偿转让而非收回;第三,本案并不存在八五七农场承诺承担全部债务的事实。根据八五七农场与秦起签订的《上海经销部资产转让合同书》第六条及《补充规定》第2条的约定,上海经销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已全部转让给秦起,由秦起负责清收,并由清收回的企业欠款抵偿企业债务;第四,上海经销部系独立法人,且至今未被注销。因此,在上海经销部主体资格尚存在的前提下,该裁定以上海经销部“无经营场所和经营人员,无任何资产,企业账目丢失”、“名存实亡”为由而变更八五七农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农垦中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海经销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八五七农场与上海经销部承包人秦起签订的“上海经销部资产转让合同书”,发生在本案诉讼前。农垦中院认定八五七农场撤销了上海经销部,处置了全部资产,并承诺承担全部债务,其系上海经销部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与事实不符。裁定变更八五七农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农垦中院(2016)黑81执恢1号执行裁定、(2016)黑81执异1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欣厚审判员 郑雪松审判员 李瑞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