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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唐霞、唐虹申请宣告唐开虎死亡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霞,唐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4民特1号申请人:唐霞,女,1998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申请人:唐虹,女,1999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法定代理人:郝华琼(系唐霞、唐虹的母亲),住四川省越西县。申请人唐霞、唐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霞、唐虹称,其父亲唐开虎于1999年1月8日离家外出务工时失踪,经过多年寻找均无音讯,故向本院申请宣告唐开虎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唐开虎,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越西县,原住四川省越西县大瑞乡瑞塘村1组262号,系申请人唐霞、唐虹的父亲。申请人于1999年初外出务工,期间一直杳无音信。申请人唐霞、唐虹申请宣告唐开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唐开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2017年5月23日唐开虎与本院取得联系,向本院提交了户口簿、其手持当日(2017年5月23日)报纸正面照、云南省昆明市太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登记证明、其个人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其长期在外务工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开虎在法定公告期届满前主动与本院取得联系,并提交了其在外务工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有明确的下落,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霞、唐虹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玉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雯婧附本判决所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