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42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游家云与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家云,黄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21民初777号原告:游家云,男,1988年05月0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告:黄小玲,女,1981年02月08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原告游家云与被告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家云,被告黄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家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4日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4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2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被告在借条中确认于2017年3月24日前一次性还清。但逾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黄小玲辩称,原告没有支付被告现金,本案借款本金7200元实际是货款,我从未收到过原告现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签借条时店里顾客较多,未了解借条内容便签字,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借条》是借贷双方对借款相关事项的约定,体现借贷双方对借款本金、借款期限等方面合意。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称,该借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中的货款。但被告对其质证及辩解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借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借条中确认收到原告借款现金7200元,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2017年3月24日前一次性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200元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以支持,利息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游家云借款本金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7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雪梅书 记 员  谢语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