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秋云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云,北京中顺昌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异31号案外人杨会友,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住该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秋云,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被执行人北京中顺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王家场村北8幢01,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俊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秋云与北京中顺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案外人杨会友于2017年6月1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会友称:杨会友于2012年8月27日从从李玉芝处购买棕白色福田厢式二手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购买价格为98000元。李玉芝将车辆直接交付给了杨会友,杨会友取得对该车的实际控制权。因中顺公司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道路运输,杨会友将上述车辆挂靠在中顺公司名下。2012年8月28日,中顺公司按照双方的挂靠约定,取得了购买车辆的发票。2012年8月31日,杨会友车辆正式挂靠在中顺公司名下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杨会友将车辆租赁给中顺公司。杨会友对车牌号为×××的福田重型厢式货车享有所有权,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张秋云与中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5)顺执字第27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中顺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本院认为:本院所查封的×××机动车登记在中顺公司名下,杨会友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该车辆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故杨会友所提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会友提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焦荣民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赵晨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