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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士伟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士伟,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1807号 原告:何士伟,男。 被告:XXX,男。 原告何士伟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何士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士伟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何士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何士伟负担。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