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士伟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士伟,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1807号 原告:何士伟,男。 被告:XXX,男。 原告何士伟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何士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士伟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何士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何士伟负担。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