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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有全诉被告强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全,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750号原告:王有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是事务所律师。被告:强飞,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王有全诉被告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有全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有全诉称:强飞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5月15日向王有全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如未归还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后经催要,强飞未偿还借款。王有全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强飞立即偿还王有全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2015年5月15日起的利息,律师费1000元。强飞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案件事实与诉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有全与强飞、方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强飞未能及时偿还王有全借款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王有全诉请的律师费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强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有全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原告王有全律师费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有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强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