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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3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财庆与郑光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财庆,郑光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3694号之一原告:潘财庆,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郑光耀,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财庆诉被告郑光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财庆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光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财庆撤回对被告郑光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潘财庆负担。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