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傅小水、袁财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小水,袁财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42号申请执行人傅小水,男,1986年4月11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袁财根,男,1984年5月19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小水与被执行人袁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56520.21元,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智远审判员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